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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 E14090000G3000484006 ),已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社会资本方筹措,招标人为忻州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 项目规模: 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是《山西省省道网规划(2021-2035年)》新规划省道,是忻州市河曲县和保德县南北向主要运输通道,已纳入《山西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山西省2024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将实现河曲和保德境内黄河一号旅游公路和省道247客货分流,对优化区域路网结构,改善河曲和保德县城环境,缓解县城交通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位于忻州市河曲、保德县,吕梁市兴县境内,总体呈南北走向。路线起点位于河曲县刘家塔镇坪头村,接既有国道336,终点位于兴县瓦塘镇刘家峁村,接既有省道110。项目路线全长约109km,拟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0米。全线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主要工程量有:大中桥20257m/69座,隧道4241m/8座,互通立交5处,通道18处,天桥22处,收费站3处(其中本项目主线收费站2处;灵河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1处),收费站管理区、养护工区、治超站合建2处,超限检测站3处(其中本项目主线设2处;灵河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设1处),服务区1处(与项目管理中心合建),隧道管理站2处。 项目估算总投 资约为885062万元。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
招标内容: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期:本项目属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及收益情况,暂定项目合作期限(即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4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要求项目公司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5个月内开工建设);
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30年,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本项目的收费期最终以省政府批准期限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省道247线刘家塔至土崖塔公路新建工程特许经营者: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法人资格
(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得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2)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财务状况
(1)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80%。
3.1.3投融资能力
申请人(202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 ,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71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股权占比。
3.1.4业绩资格
(1)近三年(2021年5月1日至今)作为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收费公路工程(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准);
(2)近三年(2021年5月1日至今)作为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以政府批复的收费文件时间为准)。
本次投标如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的业绩均予认可。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要求时仅认定一次。
3.1.5商业信誉
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的。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应满足3.1.1主体资格、3.1.2财务状况、3.1.5商业信誉的要求;
(2)联合体各方合计应满足3.1.3投融资能力、3.1.4业绩资格要求;
(3)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加权计算的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
(4)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相互关系和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7)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占股,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本标段 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
获取时间: 2024-06-03 00:00 -- 2024-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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